醒目買家的「法眼」

2014-08-04

筆者上期提到置業人士應該要親身視察物業,剛巧就有已落成的一手樓盤因為未能供準買家到場視察而引起廣泛討論。

筆者無意評價賣方的銷售手法,但希望提醒準買家,不論是購買一手或二手的物業,倘若因各種因素(如賣方安排、單位有租客居住,甚至物業在海外)而未能視察物業,則應多作考慮,審慎評估有關風險才作出置業決定。

除了上期筆者提過的噪音及固定窗戶之外,視察物業能為準買家提供的資訊,實在非常之多,如物業附近的交通情況及有否空氣污染等問題,以及單位內部有否任何損毀、漏水情況或違例建築工程,家具電器等設施是否運作良好等。

此外,除觀察單位的內部外,也應視察屋苑或大廈的公用地方。一來可以知道屋苑或大廈有甚麼設施,也可留意大廈外牆有否僭建物,電力系統裝置是否妥當等。對醒目的買家來說,就連大廈管理處報告板的通告上說些甚麼,也逃不過他們的「法眼」。

事實上,根據《地產代理常規(一般責任及香港住宅物業)規例》,地產代理須妥當地安排及陪同買方視察和查看住宅物業(包括泊車位及公用地方)。

消費者倘若真的無法視察物業,則務必要深思熟慮,不應因為看見樓盤銷售處人頭湧湧,或者擔心心儀單位會被其他買家搶走而倉卒下決定。

作者為地產代理監管局行政總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