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佣金

10. 法例有否訂明佣金為樓價的百分之一或半月租金?
法例沒有規定地產代理從業員所收取的佣金金額或佔成交額的比率。你可以和從業員商討佣金數額。
11. 如我不滿意代理的服務或代理並沒有提供他承諾的服務,可否不給予代理佣金?
地產代理協議是具法律效力的文件,雙方簽署後,應遵守協議上的條文。倘若你不滿意代理的服務,可向其所屬公司反映。

至於代理提供的服務,是否充分履行協議內訂明的職責,或兌現其承諾,情況難以一概而論。你應該就此尋求法律意見。消費者與從業員就佣金的爭議乃商業糾紛,雙方可循民事途徑處理有關爭議。雙方亦可根據《地產代理條例》第 49 條把佣金爭議轉介監管局作出有約束力的裁定。

12. 較早前,我與代理甲簽了地產代理協議,及後代理甲介紹了一個單位給我,我太太/父母/子女/兄弟姊妹隨後經代理乙購入了該單位,代理甲會否向我追討佣金?
地產代理協議是具法律效力的文件,雙方簽署後,應遵守協議上的條文。根據地產代理協議,倘若你的配偶、任何代名人、未經披露身分的主事人或代理人在有效期內(不論是否透過代理),與物業的賣方訂立買賣協議,則你須向代理支付佣金。倘若最終的買家是你的父母或子女或兄弟姊妹,而他們是你的代名人、主事人或代理人,你則須繳付佣金。
13. 如我經地產代理視察某一住宅單位,並就此簽署地產代理協議(俗稱「睇樓紙」),但最後直接向該單位的業主購入物業,該地產代理有權向我追討佣金嗎?
適用於購買香港住宅物業的「地產代理協議」(表格 4)或俗稱「睇樓紙」 內的附表 3 的第 5 項訂明,如「買方或買方的配偶、任何代名人、未經披露身分的主事人或代理人在有效期內(不論是否透過代理),與任何一項或多於一項物業的賣方訂立具約束力的買賣協議,則買方須就代理就有關物業而提供的服務向代理支付佣金。」

換言之,即使你直接向業主購入單位,只要有關交易是在協議的有效期內進行,你亦有法律上的責任,向你委託的地產代理繳付佣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