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資料的法律意見副本

為讓買方能夠充分了解賣方的背景及境外未建成物業,持牌物業代理在參與該等物業的銷售或推廣活動之前,必須取得該境外未建成物業所在司法管轄區的執業律師發出的重要資料的法律意見。

地產代理公司須確保就賣方及境外未建成物業的重要資料發出的法律意見必須涵蓋:

(a)賣方及境外未建成物業的盡職審查,確認:

(i)賣方:

(aa)確實存在;(bb)在法律上有權發展該境外未建成物業;及(cc)在法律上有權出售該境外未建成物業;

(ii)賣方為完成興建該境外未建成物業的資金來源或財務安排;

(iii)如賣方與發展商並非同一人╱實體,他們之間的關係(例如:發展商是否與賣方屬同一集團公司的成員;賣方和開發商是否均由同一第三方實益擁有;及╱或一方持有另一方的股權百分比等);及

(iv)該境外未建成物業所屬的發展項目的以下關鍵資料:

(aa)地址(例如:街道名稱及號碼(已知或暫定));

(bb)位置(包括例如:市、區和鎮等);

(cc)永久業權土地或批租土地(如為批租土地,該境外未建成物業享有的租期);

(dd)發展許可證或批文編號及發證當局;

(ee)當時的擁有權;

(ff)當時有效的產權負擔(例如:未獲解除的按揭、訴訟及╱或待決申索);

(gg)該境外未建成物業的批准用途(例如:住宅、商業或工業用途)及用途限制(如有);及

(hh)買方是否將取得土地權益;建於該土地上的樓宇的權益;及/或使用和佔用樓宇內的物業的權利;

(b)根據該境外未建成物業所在地的法律,境外買方(i) 購買;(ii)轉售;(iii)出租;及(iv)按揭該境外未建成物業是否有任何形式的限制;以及如有的話,該等限制的性質;及

(c)根據(i)該境外未建成物業所在地的法律;及(ii)有關買賣協議的條款(該條款不得與該境外未建成物業所在地的法律相抵觸)(如有),是否有任何機制保障買方所支付的訂金或部分付款;以及如有的話,該機制的詳情,以及在完成購買前如何處理訂金或部分付款。

除上述(a)至(c)段內的資料外,法律意見亦須說明或載有以下資料:

(a)發出法律意見的律師的姓名;
(b)法律意見的日期;
(c)法律意見所載資料的有效日期;
(d)發出法律意見的律師的聯絡方式(即通訊地址、聯絡號碼及電郵地址)及
(e)發出法律意見的律師獲有關認可當局(例如:政府部門或專業團體)發出的有效執業證書副本,確認該律師獲准在有關境外未建成物業所在司法管轄區執業。

法律意見及相關律師的有效執業證書,必須以中文或英文發出。如果法律意見及╱或有效執業證書以其他語言發出,則必須隨附經核證的中文或英文譯本。

有關持牌物業代理須應監管局要求,立即提供上述法律意見及相關律師的有效執業證書的副本,以及其經核證的譯本(如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