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的書面警告聲明

持牌物業代理須在買方就購買境外未建成物業訂立任何協議或支付任何款項(以較早者為準)之前,向買方提供獨立的書面警告聲明。

持牌物業代理須確保向買方提供的獨立的書面警告聲明須載列以下警告,述明買方應:

(a)自行就賣方及境外未建成物業進行盡職審查;

(b)仔細閱讀所有銷售文件(即:法律意見;獨立的書面警告聲明;及銷售資料單張)。

(c)留意購買境外未建成物業存在的風險,因為:

(i)有關交易受境外未建成物業所在地的法律及其政策和法規的變動所規限;
(ii)若賣方違反任何協議或承諾或交易告吹,買方可能需要在境外採取法律行動或尋求補償;
(iii)即使已就賣方進行盡職審查,亦無法保證其將能夠完成或如期完成發展項目,或其將能夠兌現所承諾的租金回報或保證(如有);及
(iv)匯率波動可能對買方的購買或回報造成不利影響;

(d)考慮聘用獨立律師,以保障其自身在購買物業每個階段的權益,並在訂立任何協議(例如:預訂表格、預留表格或買賣協議)前尋求其協助,解釋有關文件的條款及條件;及

(e)考慮就適用於其作為境外買家因購買、轉售、出租或持有該等物業而可能須繳納的稅項或徵費的類別及數額(如有)尋求獨立專業意見,以保障其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