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睇樓」和「睇樓紙」

2014-11-10

一般而言,置業乃人生的其中一件大事,而且所涉及的金額龐大,所以置業人士在決定購買物業之前,應細心考慮一籃子因素,包括物業的價錢、狀況、地理位置、毗鄰環境等。因此,視察物業是置業前的一個十分重要的準備工作。

根據《地產代理常規(一般責任及香港住宅物業)規例》為買方行事的持牌地產代理須在安排買方視察有關的住宅物業之前,或就該物業簽署買賣協議之前(兩者中以較早者為準),與買方訂立地產代理協議(即一般俗稱為「睇樓紙」)。同時,地產代理須協助安排和陪同買方視察和查看住宅物業,除非買方另有指示,同意不視察物業。倘若買方並無視察物業,則地產代理不應在「睇樓紙」的附表內填寫虛假的視察日期,及要求買方在附表內的相應位置簽署。而假如買方同意不視察物業,則地產代理應在「睇樓紙」的附表內指明。

筆者在此提醒消費者,地產代理協議可釐清代理與客戶間之權責,對雙方都有保障,而協議內的資料,例如有關視察物業的詳情、繳付佣金,以至代理涉及權益披露等都是不容忽視的環節。市民如想了解有關「睇樓紙」的訂明格式、要求及內容,可以瀏覽地產代理監管局網站,認識多些,對保障自己也多一些。

作者為地產代理監管局行政總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