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以电子方式订立物业买卖或租赁协议

2026-07-01

随着科技发展与数码转型的普及,一般商业使用电子交易已愈来愈普遍,但笔者希望提醒市民及地产代理必须注意,根据《电子交易条例》(第553章),有关以电子方式签立的相关条文并不适用于《电子交易条例》附件1所载的文件(例如涉及土地或物业交易的文件或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临时协议、临时租约或正式租约)(「排除文件」)。

倘若地产代理安排、建议、协助或促使其客户以电子方式签署任何排除文件,有可能因违反《操守守则》而受到地产代理监管局(地监局)的纪律处分,并可能面临其客户的民事索偿。就此,地监局最近特别致函所有地产代理,提醒他们上述事宜,笔者亦在此和读者分享信函中的重点。

若排除文件以电子方式签署(不论是否根据《电子交易条例》的要求),该等文件可能无法根据《印花税条例》(第117章)办理加盖印花,亦可能不具法律约束力。因此,为保障客户的利益,地产代理必须确保任何拟以电子方式签署且涉及土地或物业交易的文件或文书均不属于排除文件。

若客户因为不在香港或想节省时间而查询或表示希望使用电子方式签署涉及物业交易的临时协议、临时租约或正式租约,地产代理应向客户解释上述情况,并表示其不得代为安排或协助。

然而,地产代理及市民亦可留意,《地产代理条例》(第511章)中订明的地产代理协议(表格3至6)并非《电子交易条例》下的排除文件,故可以电子方式签立。

笔者在此提醒地产代理,在执业过程中必须谨慎行事,以免其客户蒙受损失及导致地产代理负上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于以电子方式签立文件涉及复杂问题,地产代理及/或其客户如对《电子交易条例》的适用性或其他相关事宜有任何疑问,应考虑寻求独立法律意见。

梁德丽
地产代理监管局规管及法律总监

刊载于「信报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