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以電子方式訂立物業買賣或租賃協議

2026-07-01

隨着科技發展與數碼轉型的普及,一般商業使用電子交易已愈來愈普遍,但筆者希望提醒市民及地產代理必須注意,根據《電子交易條例》(第553章),有關以電子方式簽立的相關條文並不適用於《電子交易條例》附件1所載的文件(例如涉及土地或物業交易的文件或文書,包括但不限於臨時協議、臨時租約或正式租約)(「排除文件」)。

倘若地產代理安排、建議、協助或促使其客戶以電子方式簽署任何排除文件,有可能因違反《操守守則》而受到地產代理監管局(地監局)的紀律處分,並可能面臨其客戶的民事索償。就此,地監局最近特別致函所有地產代理,提醒他們上述事宜,筆者亦在此和讀者分享信函中的重點。

若排除文件以電子方式簽署(不論是否根據《電子交易條例》的要求),該等文件可能無法根據《印花稅條例》(第117章)辦理加蓋印花,亦可能不具法律約束力。因此,為保障客戶的利益,地產代理必須確保任何擬以電子方式簽署且涉及土地或物業交易的文件或文書均不屬於排除文件。

若客戶因為不在香港或想節省時間而查詢或表示希望使用電子方式簽署涉及物業交易的臨時協議、臨時租約或正式租約,地產代理應向客戶解釋上述情況,並表示其不得代為安排或協助。

然而,地產代理及市民亦可留意,《地產代理條例》(第511章)中訂明的地產代理協議(表格3至6)並非《電子交易條例》下的排除文件,故可以電子方式簽立。

筆者在此提醒地產代理,在執業過程中必須謹慎行事,以免其客戶蒙受損失及導致地產代理負上相應的法律責任。由於以電子方式簽立文件涉及複雜問題,地產代理及/或其客戶如對《電子交易條例》的適用性或其他相關事宜有任何疑問,應考慮尋求獨立法律意見。

梁德麗
地產代理監管局規管及法律總監

刊載於「信報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