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勿签署漏空重要条款或资料的租约

2022-01-06

地产代理处理物业租赁时,可安排订约方签署有漏空重要条款或资料的临时租约(「临约」)或正式租约(「正约」)。否则,不但可能引起与客户的争拗,他们亦有可能被地产代理监管局纪律处分。

一名地产代理受业主委托出租其物业,及后,他安排业主和租客订立临约及正约。数个月后,该业主发现租客拖欠租金,惟多次以电话催促对方缴付租金不果,他欲尝试以其他方法联络租客时,发现临约及正约上有关租客的联络地址一栏皆没有填上资料。

业主有感该地产代理安排他签署临约时,未有解释签署有漏空资料的临约的风险,遂向监管局作出投诉。

监管局纪律委员会认为,该地产代理在安排业主订立临约前,没有遵守执业通告(编号15- 04(CR))中「如一项交易中的租客未能提供其地址以供填写在临时租约内,持牌人应在安排其订立临时租约前,知会业主该情况,并向其告知若日后有任何纠纷,将无法找到租客的风险。」的指引,因而违反《操守守则》第3.2.1段,即「地产代理和营业员应熟悉并必须在执业时遵守《地产代理条例》、其附属法例、操守守则,以及由监管局不时发布的所有其他指引」。

考虑到个案的性质及该营业员的违规纪录,纪律委员会决定向他作出谴责及罚款2000元,以及在其牌照上附加条件,要求他在12个月内取得监管局的持续专业进修计划下的12个学分。

消费者需留意,不论是临约或正约,均是一份具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因此订约方在签署之前,必须留意当中的条款及细则是否填写妥当,同时应将所有口头协议以文字方式纳入临约及正约内,以避免不必要的争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