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勿簽署漏空重要條款或資料的租約

2022-01-06

地產代理處理物業租賃時,可安排訂約方簽署有漏空重要條款或資料的臨時租約(「臨約」)或正式租約(「正約」)。否則,不但可能引起與客戶的爭拗,他們亦有可能被地產代理監管局紀律處分。

一名地產代理受業主委託出租其物業,及後,他安排業主和租客訂立臨約及正約。數個月後,該業主發現租客拖欠租金,惟多次以電話催促對方繳付租金不果,他欲嘗試以其他方法聯絡租客時,發現臨約及正約上有關租客的聯絡地址一欄皆沒有填上資料。

業主有感該地產代理安排他簽署臨約時,未有解釋簽署有漏空資料的臨約的風險,遂向監管局作出投訴。

監管局紀律委員會認為,該地產代理在安排業主訂立臨約前,沒有遵守執業通告(編號15- 04(CR))中「如一項交易中的租客未能提供其地址以供填寫在臨時租約內,持牌人應在安排其訂立臨時租約前,知會業主該情況,並向其告知若日後有任何糾紛,將無法找到租客的風險。」的指引,因而違反《操守守則》第3.2.1段,即「地產代理和營業員應熟悉並必須在執業時遵守《地產代理條例》、其附屬法例、操守守則,以及由監管局不時發布的所有其他指引」。

考慮到個案的性質及該營業員的違規紀錄,紀律委員會決定向他作出譴責及罰款2000元,以及在其牌照上附加條件,要求他在12個月內取得監管局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個學分。

消費者需留意,不論是臨約或正約,均是一份具法律約束力的文件,因此訂約方在簽署之前,必須留意當中的條款及細則是否填寫妥當,同時應將所有口頭協議以文字方式納入臨約及正約內,以避免不必要的爭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