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约不可有漏空

2019-08-13

地产代理不可安排客户在重要条款漏空的临时买卖合约(「临约」)上签署,否则有机会被地产代理监管局纪律处分。

一名营业员向一名准买家推介一个物业。在视察单位后,该准买家表示愿意以不多于1,150万元购入该单位。该营业员其后安排买家先行签署一份漏空楼价资料的临约,并向买家声称,他可以游说卖方以1,150万元售出物业。该买家便把一张20万元的支票交予营业员作为订金。

数天后,该营业员告知买家,卖方只愿意以1,200万元出售该物业。买家拒绝,并要求营业员退回支票但不果。

及后,买家发现该营业员在未经他同意下,擅自在临约的楼价一栏填上1,200万元。买家最终停止兑现该支票,同时向监管局投诉。

监管局纪律委员会认为,该名营业员安排买家签署一份漏空重要条款的临约,违反了执业通告(编号13-06(CR))的规定。此外,在没有得到买家的同意而擅自在临约填上楼价,他同时亦违反了《操守守则》第3.4.1 段,即「作为代理或受委托为代理的地产代理和营业员,应保障和促进客户的利益、按照地产代理协议执行客户的指示」。

纪律委员会就上述两项违规决定谴责该名营业员、向其罚款10,000元、暂时吊销其牌照28天及附加条件于其牌照上,要求他于24个月内取得持续专业进修计划下有关「合规及有效管理」类别的讲座或研讨会共24个学分。

刊载于「星岛地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