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約不可有漏空

2019-08-13

地產代理不可安排客戶在重要條款漏空的臨時買賣合約(「臨約」)上簽署,否則有機會被地產代理監管局紀律處分。

一名營業員向一名準買家推介一個物業。在視察單位後,該準買家表示願意以不多於1,150萬元購入該單位。該營業員其後安排買家先行簽署一份漏空樓價資料的臨約,並向買家聲稱,他可以游說賣方以1,150萬元售出物業。該買家便把一張20萬元的支票交予營業員作為訂金。

數天後,該營業員告知買家,賣方只願意以1,200萬元出售該物業。買家拒絕,並要求營業員退回支票但不果。

及後,買家發現該營業員在未經他同意下,擅自在臨約的樓價一欄填上1,200萬元。買家最終停止兌現該支票,同時向監管局投訴。

監管局紀律委員會認為,該名營業員安排買家簽署一份漏空重要條款的臨約,違反了執業通告(編號13-06(CR))的規定。此外,在沒有得到買家的同意而擅自在臨約填上樓價,他同時亦違反了《操守守則》第3.4.1 段,即「作為代理或受委託為代理的地產代理和營業員,應保障和促進客戶的利益、按照地產代理協議執行客戶的指示」。

紀律委員會就上述兩項違規決定譴責該名營業員、向其罰款10,000元、暫時吊銷其牌照28天及附加條件於其牌照上,要求他於24個月內取得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有關「合規及有效管理」類別的講座或研討會共24個學分。

刊載於「星島地產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