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安排订金托管的失实陈述

2020-05-07

地产代理在执业期间不可向客户作出任何失实陈述,当中包括不得向客户提供关于付款安排的错误资讯,否则有机会被地产代理监管局纪律处分。

一名持牌地产代理向一对夫妇介绍一个位于香港境外的未建成物业。在签署预订表格以购买该项目其中一个单位前,该地产代理告诉他们所支付的首期订金会由律师托管或以信托形式保管,而正式买卖合约中有条款订明上述安排。该地产代理更向他们保证,倘若物业最终未能竣工,可要求律师退回订金。

然而,该对夫妇其后获卖方律师证实,买卖合约上并没有订明有关订金托管的安排,有关订金会直接交付卖方。两人最终决定取消交易,并向监管局作出投诉。

监管局纪律委员会认为,该地产代理向该对夫妇就订金托管安排作出失实陈述,违反了《操守守则》第3.7.2段,即「地产代理和营业员应避免做出可能令地产代理行业信誉及/或名声受损的行为」。

最终,纪律委员会决定谴责该名地产代理,向他罚款5,000元,并在其牌照上附加条件,要求他在12个月内取得持续专业进修计划下的6个学分。

刊载于「星岛地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