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安排訂金託管的失實陳述

2020-05-07

地產代理在執業期間不可向客戶作出任何失實陳述,當中包括不得向客戶提供關於付款安排的錯誤資訊,否則有機會被地產代理監管局紀律處分。

一名持牌地產代理向一對夫婦介紹一個位於香港境外的未建成物業。在簽署預訂表格以購買該項目其中一個單位前,該地產代理告訴他們所支付的首期訂金會由律師託管或以信託形式保管,而正式買賣合約中有條款訂明上述安排。該地產代理更向他們保證,倘若物業最終未能竣工,可要求律師退回訂金。

然而,該對夫婦其後獲賣方律師證實,買賣合約上並沒有訂明有關訂金託管的安排,有關訂金會直接交付賣方。兩人最終決定取消交易,並向監管局作出投訴。

監管局紀律委員會認為,該地產代理向該對夫婦就訂金託管安排作出失實陳述,違反了《操守守則》第3.7.2段,即「地產代理和營業員應避免做出可能令地產代理行業信譽及/或名聲受損的行為」。

最終,紀律委員會決定譴責該名地產代理,向他罰款5,000元,並在其牌照上附加條件,要求他在12個月內取得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6個學分。

刊載於「星島地產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