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客同行:拒绝歧视行为

2021-06-17

一个具有「三言两与」专业特质的「5A」级地产代理,为客户进行地产代理工作时,应要做到其中一项特质「与客同行」,不可基于客户的种族而有所差别。

地产代理监管局(「监管局」)过去不时提醒地产代理,执业时必须遵守在香港实施的《种族歧视条例》、监管局发出的相关执业通告以及《操守守则》,不可给予不同族裔的准买家/租客有差别的待遇,例如向他们收取较高的佣金、提出较高的物业开价、甚至不让他们亲身视察物业等等。倘若地产代理做出任何带有种族歧视的行为,便有可能违反《种族歧视条例》以及监管局制定的《操守守则》。

最近,平等机会委员会在地铁车厢推出了一个宣传计划,向业主及地产代理宣扬不同种族人士在租屋时应得到平等待遇。监管局亦希望再次呼吁各位地产代理,如有业主要求拒绝将物业出租予特定人士(如特定种族、肤色、民族或人种的人士),应提醒业主此种行为有可能会触犯《种族歧视条例》,否则地产代理也有可能因协助业主作出歧视行为而负上法律责任。此外,地产代理公司的管理层亦应实施可行的措施,以及向员工提供有关平等机会的培训,以防止其员工作出任何可能违法的歧视行为。

刊载于「星岛地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