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客同行:拒絕歧視行為

2021-06-17

一個具有「三言兩與」專業特質的「5A」級地產代理,為客戶進行地產代理工作時,應要做到其中一項特質「與客同行」,不可基於客戶的種族而有所差別。

地產代理監管局(「監管局」)過去不時提醒地產代理,執業時必須遵守在香港實施的《種族歧視條例》、監管局發出的相關執業通告以及《操守守則》,不可給予不同族裔的準買家/租客有差別的待遇,例如向他們收取較高的佣金、提出較高的物業開價、甚至不讓他們親身視察物業等等。倘若地產代理做出任何帶有種族歧視的行為,便有可能違反《種族歧視條例》以及監管局制定的《操守守則》。

最近,平等機會委員會在地鐵車廂推出了一個宣傳計劃,向業主及地產代理宣揚不同種族人士在租屋時應得到平等待遇。監管局亦希望再次呼籲各位地產代理,如有業主要求拒絕將物業出租予特定人士(如特定種族、膚色、民族或人種的人士),應提醒業主此種行為有可能會觸犯《種族歧視條例》,否則地產代理也有可能因協助業主作出歧視行為而負上法律責任。此外,地產代理公司的管理層亦應實施可行的措施,以及向員工提供有關平等機會的培訓,以防止其員工作出任何可能違法的歧視行為。

刊載於「星島地產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