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产代理须进行尽职审查

2021-07-22

根据《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615章),地产代理在参与涉及为客户买卖地产的交易时,必须进行客户尽职审查及备存所有相关纪录。地产代理需留意,如作为双边代理,除了须为买方进行尽职审查外,亦必须同时为卖方进行相同的审查程序。如作为单边代理,则只须为其代表客户进行尽职审查。

在尽职审查的过程中,地产代理须识别及核实客户(不论是买家或卖家)身份,并须向客户索取其香港身份证或有效旅游证件核实其身份。另外,代理亦须保留客户身份证明文件副本,并在自有关交易完成的日期起计至少5年期间内备存。倘若无法完成尽职审查程序,代理便(如其已与该客户建立业务关系)须在合理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与客户终止业务关系,亦应评估未能完成尽职审查程序是否为知悉或怀疑有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活动的情况,及向联合财富情报组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理据。

虽然尽职审查的过程涉及收取客户身份证明文件的副本等,但消费者毋须过于担心,地产代理在收集、使用及处理客户的个人资料时,必须遵守《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及地产代理监管局(「监管局」)的相关指引。根据监管局的指引,地产代理向客户收取的个人资料,必须是为了向该客户提供地产代理服务所需及就此目的而言不超乎适度,并须采取所有切实可行的步骤,确保相关资料得到妥善的存放。希望各位消费者放心及加以配合,携手为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尽一分力。

刊载于「星岛地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