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劏房租赁的指引

2022-09-01

政府已推出《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第IVA部下对分间单位(俗称「劏房」)的新租务管制制度,并于2022年1月22日起生效。

由于地产代理有可能处理受该条例第IVA部所规管的分间单位租赁(以下简称「规管租赁」),地产代理监管局因应该条例第IVA部的规定发出相关的执业通告,以制定指引让持牌人遵从,并与该条例第IVA部同日生效。

地产代理在处理分间单位的「规管租赁」时,必须向准租客披露其在交易中的行事身份,即披露其所属的地产代理公司是只代表业主行事;或只代表租客行事;或同时代表业主及租客双方行事。

此外,地产代理在安排立约方订立租赁协议前,必须向客户解释有关租住权保障和租金规管及每项「规管租赁」隐含的强制性条款的规定,同时也须向其客户提供每项「规管租赁」隐含的强制性条款摘要之副本。

尽管该条例第IVA部规定「租赁」是指以口头或书面达成的租赁,地产代理应建议客户以书面达成租赁协议,以便清楚反映协议内容。除非业主客户以书面方式表示他将直接处理有关事宜,为便利业主客户遵守相关法定要求,代表业主一方行事的地产代理应,于签订租赁协议后,安排将租赁协议加盖印花,及在「规管租赁」的租期开始后60日内,安排向差饷物业估价署署长提交租赁通知书(表格AR2),通知他有关租赁的详情。

刊载于「星岛地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