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20. 假若我委托代理放售物业并将物业的钥匙交给他,代理可否复制钥匙?
监管局建议,为避免日后争拗,将物业的钥匙交给地产代理从业员时,应要求从业员以书面形式签收并订明钥匙的用途、可否复制、复制的数量、在何等情况下交还钥匙。
21. 代理会否主动告诉我,将购入的单位是否「凶宅」?代理有否此责任?
根据《操守守则》,地产代理从业员必须秉持诚实、忠诚和严正的态度向客户提供服务、保障客户在地产交易中不因欺诈、失实陈述或不合专业操守的行为而受损、保障和促进客户的利益,并对交易各方公平公正。从业员亦应在履行职务时,尽量小心和尽一切应尽的努力。

然而,物业是否「凶宅」亦非《地产代理条例》内列明从业员需要提供的资料。从业员有否责任向你透露打算购入的物业曾涉及命案或是否「凶宅」,不能一概而论,视乎个别个案的实际情形而定。一般而言,倘若你没有向代理作出直接查询,又或者代理本身并不知道或不可能知道有关物业是否曾经发生上述事件,代理便没有违反《操守守则》。所以,监管局提醒所有准买家,假若关注欲购入的单位是否「凶宅」,应向代理或透过代理向卖家作出查询。

另外,由于「凶宅」在法律上并没有定义,而不同人对「凶宅」的定义或许会有所不同,因此监管局建议买家向代理查询时,使用比较清楚的词语(例如「物业内是否曾经发生自杀案或凶杀案?」) 而不要用含糊的词语(例如「这物业是否有『古灵精怪嘢?』」 或「这物业是否有『污糟嘢』?」 。

22. 我和太太想出售我们联名拥有的物业,我可否同时代表我太太委托代理及出售物业?
假若你想代表你的太太委托代理放售联名拥有的物业,你必须获得你太太的正式书面授权,其内容必须明确指出你获授权代表太太达成交易及签署有关文件。 「授权书」必须经签署及核证。为免争议,监管局建议「授权书」应由律师核证。你应向你委托的地产代理出示有关的授权书以证明你有权代表你太太进行交易。
23. 我有兴趣购入一单位,我的代理建议我向单位业主发出一张三万元的支票作为「诚意金」,我应否按代理的建议发出支票?
为保障本身利益,在未与业主就买卖条款达成共识,以及未签订临时买卖合约前,你不宜向任何人士(无论是单位业主或地产代理公司)以任何形式发出任何金额的支票。
24. 我如何得知我即将购入或租赁的商铺单位的面积?商铺内的阁楼是否僭建?代理有否责任向我提供有关资料?
《地产代理常规一般责任及香港住宅物业规例》(包括规例内订明的各种表格及提供物业资料的责任)只适用于住宅物业。

有关地产代理从业员受消费者委托购买或租赁非住宅物业时,应否向消费者提供物业面积或告知物业有否僭建物,《地产代理条例》并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然而,《操守守则》要求从业员秉持诚实、忠诚和严正的态度向客户提供服务。所以,假若客户作出上述查询,从业员有责任尽一切努力回答,如从业员没有相关资料,应如实告知客户,并建议客户向测量师或律师寻求专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