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20. 假若我委託代理放售物業並將物業的鑰匙交給他,代理可否複製鑰匙?
監管局建議,為避免日後爭拗,將物業的鑰匙交給地產代理從業員時,應要求從業員以書面形式簽收並訂明鑰匙的用途、可否複製、複製的數量、在何等情況下交還鑰匙。
21. 代理會否主動告訴我,將購入的單位是否「凶宅」?代理有否此責任?
根據《操守守則》,地產代理從業員必須秉持誠實、忠誠和嚴正的態度向客戶提供服務、保障客戶在地產交易中不因欺詐、失實陳述或不合專業操守的行為而受損、保障和促進客戶的利益,並對交易各方公平公正。從業員亦應在履行職務時,盡量小心和盡一切應盡的努力。

然而,物業是否「凶宅」亦非《地產代理條例》內列明從業員需要提供的資料。從業員有否責任向你透露打算購入的物業曾涉及命案或是否「凶宅」,不能一概而論,視乎個別個案的實際情形而定。一般而言,倘若你沒有向代理作出直接查詢,又或者代理本身並不知道或不可能知道有關物業是否曾經發生上述事件,代理便沒有違反《操守守則》。所以,監管局提醒所有準買家,假若關注欲購入的單位是否「凶宅」,應向代理或透過代理向賣家作出查詢。

另外,由於「凶宅」在法律上並沒有定義,而不同人對「凶宅」的定義或許會有所不同,因此監管局建議買家向代理查詢時,使用比較清楚的詞語(例如「物業內是否曾經發生自殺案或兇殺案?」) 而不要用含糊的詞語(例如「這物業是否有『古靈精怪嘢?』」 或「這物業是否有『污糟嘢』?」 。

22. 我和太太想出售我們聯名擁有的物業,我可否同時代表我太太委託代理及出售物業?
假若你想代表你的太太委託代理放售聯名擁有的物業,你必須獲得你太太的正式書面授權,其內容必須明確指出你獲授權代表太太達成交易及簽署有關文件。「授權書」必須經簽署及核證。為免爭議,監管局建議「授權書」應由律師核證。你應向你委託的地產代理出示有關的授權書以證明你有權代表你太太進行交易。
23. 我有興趣購入一單位,我的代理建議我向單位業主發出一張三萬元的支票作為「誠意金」,我應否按代理的建議發出支票?
為保障本身利益,在未與業主就買賣條款達成共識,以及未簽訂臨時買賣合約前,你不宜向任何人士(無論是單位業主或地產代理公司)以任何形式發出任何金額的支票。
24. 我如何得知我即將購入或租賃的商舖單位的面積?商舖內的閣樓是否僭建?代理有否責任向我提供有關資料?
《地產代理常規一般責任及香港住宅物業規例》(包括規例內訂明的各種表格及提供物業資料的責任)只適用於住宅物業。

有關地產代理從業員受消費者委託購買或租賃非住宅物業時,應否向消費者提供物業面積或告知物業有否僭建物,《地產代理條例》並沒有這方面的規定。

然而,《操守守則》要求從業員秉持誠實、忠誠和嚴正的態度向客戶提供服務。所以,假若客戶作出上述查詢,從業員有責任盡一切努力回答,如從業員沒有相關資料,應如實告知客戶,並建議客戶向測量師或律師尋求專業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