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文提到,消費者如購買海外物業,最好委託持牌地產代理較有保障。為此,監管局發出執業通告,要求持牌地產代理在參與境外未建成物業的銷售或推廣活動之前,要就物業及賣方進行盡職審查及就重要資料取得法律意見,此通告已於四月一日生效。
筆者近日接連聽到一些關於地產代理的新聞,感到有些擔心,希望代理們不要因淡市求開單心切,一時大意又或向客戶信口開河,這樣不但不能保障客戶利益,代理本身也同樣損失。
筆者閱讀近日地政總署一封來函,信中第一句便看到有關水泥藏屍兇殺案的字眼,筆者登時嚇了一跳,以為有地產代理涉及其中,原來只因案發工廈單位疑被當作住宅用途,該署跟進時發現一些網上廣告,疑似誤導公眾該工廈可作居住,希望本局跟進。
有傳媒報道新興網站及手機應用程式(App),為業主及買家/租客提供放盤或搵樓平台,報道更聲稱代理可藉此「不必與公司分佣」。筆者希望提醒一眾代理,發出任何廣告均要遵從相關法例及指引之外,更要先取得公司同意,才可將客戶放盤資料放上網或App宣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