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產代理不應參與銷售違規資助房屋

2024-02-29

早前有傳媒報道,個別地產代理可能牽涉協助業主放售一些業主從未曾入住的資助房屋單位,引起社會關注。因此,地產代理監管局早前已向持牌人發信,提醒他們切勿參與銷售違反居住規定的資助房屋單位。筆者希望藉此欄目,再次向地產代理和公眾作出相關提醒。

根據房委會與業主所訂立的資助房屋單位買賣協議,有關物業必須由業主本人及其名列於同一單位申請表上的全部家庭成員居住。一旦業主及家庭成員沒有入住,即屬違反協議,房委會有權要求該單位業主把該單位轉讓回房委會,有關費用及支出一概由該單位業主負責。

此外,若發現資助單位業主違反居住規定,房委會將不會批准就居屋第二市場計劃「可供出售證明書」/「提名信」的申請,已發出的「可供出售證明書」亦會被撤銷。在此情況下,買家將無法成功購買該單位,有機會因而蒙受損失。

雖然違反資助單位居住規定的人並非地產代理,但是若果代理參與銷售該單位,而其後的買家因業主違反居住規定而無法成功購買該單位及蒙受損失,代理可能會因未有盡量小心和盡一切應盡的努力保障買方的利益,因而被該買方提起訴訟,而且有可能被該買家追討損失。

因此,如地產代理知悉有任何此類違規行為,便不應參與該些涉及濫用資源的資助房屋單位銷售。地產代理如知悉放盤單位的違規行為,但仍然參與該單位的銷售工作,便有機會違反地產代理監管局發出的《操守守則》,因而遭受紀律處分。

另外,地產代理和消費者也應注意,所謂「清水樓」除了指「從未居住過的單位」外,也可被理解成「未經改動的單位」。因此,地產代理在推銷時,必須準確地描述該物業,不應隨便採用「清水樓」等誤導性字眼,以免引起爭議。在協助業主放售資助單位時,若懷疑未有遵守居住規定,地產代理更應小心了解該資助單位的居住情況。

韓婉萍
地產代理監管局行政總裁

刊載於「信報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