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產代理公司不可就其地產代理業務刊登具誤導性資訊的廣告,否則有機會被地產代理監管局紀律處分。
一間地產代理公司於報章上刊登一則廣告,當中載有一些字眼表明該公司為某發展商行事,以協助收購座落於某街道某些幢數的物業。然而,廣告中所使用的字眼亦提及一些其他幢數的物業,因而造成公眾誤會,以為這些幢數物業也是由該公司所成功收購,但事實並非如此。
由於這些幢數物業的業主並沒有透過該地產代理公司出售其物業,卻因該廣告而受到不必要的煩擾,他們遂向監管局作出投訴。
監管局紀律委員會認為,該地產代理公司刊登了具誤導性資訊的廣告,造成公眾誤會,違反了《操守守則》第3.7.2 段,即「地產代理和營業員應避免做出可能令地產代理行業信譽及/或名聲受損的行為」。
紀律委員會決定譴責該地產代理公司,並向其罰款15000元。
地產代理就物業發出任何廣告前,必須先獲得物業賣方/業主的書面同意,並採取一切合理步驟核實該廣告所載資料的準確性,絕對不可發布具誤導性資訊的廣告。地產代理公司及其管理層有責任確保所有由其發出的廣告均是真實及不具誤導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