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產代理在處理物業交易時,應通知買方有關物業附有的建築命令及購買該物業的風險,並提醒買方在簽署臨時買賣合約(「臨約」)前先諮詢法律意見,否則有可能被監管局紀律處分。
一名地產代理安排一名準買家視察物業,雖然她已知悉該物業的土地查冊中附有四項建築命令,卻沒有告知準買家。準買家在簽署臨約前,查閱該物業的土地查冊發現該四項建築命令,遂向地產代理查詢。該代理回應稱,有關命令只涉及普通的樓宇維修命令。然而,事實上,其中的一項命令指出,有關物業已被列為「危險建築物」。同時,該代理並沒有告知準買家購買該物業的風險,或提醒他在購買該物業前應先諮詢法律意見。其後,買家從律師中獲悉真相,遂向監管局作出投訴。
監管局紀律委員會認為該地產代理違反了監管局制定的《操守守則》第3.4.1段:「作為代理或受委託為代理的地產代理和營業員,應保障和促進客戶的利益、按照地產代理協議執行客戶的指示,並對交易各方公平公正。」
結果,紀律委員會決定譴責該名地產代理、向她罰款10,000 元,並在其牌照上附加條件,要求她在12 個月內取得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12 個學分,當中至少3 個學分須透過參加土地查冊科目的講座或研討會而獲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