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產代理必須時刻保持誠信,尤其不可以不正當手法向客戶收取金錢,否則會嚴重破壞行業聲譽,並會被地產代理監管局紀律處分。
一名營業員在一宗村屋交易中代表買家,在安排對方視察物業後,向該買家表示,他須向其額外支付8萬元,以作為給予賣方的「兄弟費」,並表示有關要求是由賣方提出,是村內的普遍做法。然而,事實上,賣方並沒有作出有關要求。後來,該買家從鄰居得悉,他們從未向賣方支付所謂的「兄弟費」。他懷疑受營業員欺騙,而報警求助,警方建議他向監管局作出投訴。監管局對個案進行調查,同時發現該營業員沒有在緊接訂立臨時買賣合約前,向該買家提供有關物業的土地查冊文本。
監管局紀律委員會認為,該名營業員違反了《操守守則》第3.7.2段,即「地產代理和營業員應避免做出可能令地產代理行業信譽及/或名聲受損的行為。」同時,他亦違反了該守則的第3.2.1 段,即「地產代理和營業員應熟悉並必須在執業時遵守《地產代理條例》、其附屬法例、本操守守則,以及由監管局不時發布的所有其他指引。」
紀律委員會決定就上述兩項的違規譴責該名營業員,罰款3000元、暫時吊銷其牌照兩個月及附加條件於其牌照上,要求他於24 個月內取得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24個學分,當中各3個學分須分別透過「專業操守及誠信科目」及「進行土地查冊」的講座或研討會獲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