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業為不少人心目中的人生大事,由於所涉金額龐大,故準買家在決定購買物業之前,應細心考慮多項相關的因素,除了樓價之外,還有物業的狀況、地理位置、毗鄰環境等。因此,親身視察物業是置業前一個十分重要的環節。
根據《地產代理常規(一般責任及香港住宅物業)規例》,為買方行事的持牌地產代理須在安排買方視察有關的住宅物業之前,或就該物業簽署買賣協議之前(兩者中以較早者為準),與買方訂立「地產代理協議」(即一般俗稱為「睇樓紙」)。消費者應留意,地產代理協議是為施行《地產代理條例》而訂明的表格,具有法律效力,可釐清代理與客戶間之權責,保障雙方。地產代理須向並非由律師代表的客戶解釋清楚地產代理協議內的所有條款,以確保客戶知悉其權利及責任。因此,協議內的資料,例如有關視察物業的詳情、繳付佣金,以至代理涉及權益披露等都是不容忽視的環節。
在簽立地產代理協議後,地產代理須協助安排和陪同買方視察和查看住宅物業,除非買方另有指示,同意不視察物業。倘若買方並無視察物業,則地產代理不應在「睇樓紙」的附表內填寫虛假的視察日期,及要求買方在附表內的相應位置簽署。而假如買方同意不視察物業,則地產代理應在「睇樓紙」的附表內指明。
地產代理協議一經簽訂後,任何一方如要增減或修改條款,甚或取消協議,均需先得到雙方同意。市民如想參閱有關訂明地產代理協議的範本或想了解更多,可以瀏覽地產代理監管局的消費者教育網站(smart.eaa.org.hk),以提升對自己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