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產代理在參與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時,不論基於任何理由,均不得向準買家提供或提出提供貸款。倘若地產代理公司未能作出有效措施,以確保其僱員遵守以上規定,亦有機會同樣被地產代理監管局(「監管局」)紀律處分。
一名地產代理向一名準買家推介一個一手住宅物業,並安排他與賣方簽訂臨時買賣協議(「臨約」)。當時該準買家表示擔心無法負擔樓價,代理遂為其計算倘若他取得九成按揭後的每月供款。準買家基於該代理的計算結果,最終願意購買,但表示沒有帶備支票,而其信用卡及提款卡可運用的金額僅可支付約10萬,卻不足以支付該物業的臨時訂金(約25萬)。
該地產代理為了促成交易,繼續向其游說,並為其提供該地產代理所屬公司的支票繳付餘款以便其繼續簽約交易。
後來,準買家最終因無法取得樓價九成的按揭而取消交易,他合共支付的25萬元訂金則被發展商沒收。他有感該地產代理的營銷手法不當,遂向監管局投訴。
監管局紀律委員會認為該地產代理及其地產代理公司沒有遵守執業通告(編號13-04(CR))的指引,即「持牌人不可向準買家提供或提出提供貸款」,因此違反了監管局制訂的《操守守則》第3.2.1段:「地產代理和營業員應熟悉並必須在執業時遵守《地產代理條例》、其附屬法例、本操守守則,以及由監管局不時發布的所有其他指引。」同時,該地產代理公司因未有設立妥善的程序或制度以監督和管理其地產代理業務,以確保其僱員遵守《地產代理條例》,因而違反了《地產代理常規(一般責任及香港住宅物業)規例》第15條。
考慮到個案的性質及違規紀錄,委員會決定譴責該地產代理公司、罰款合共10萬;至於涉事的地產代理,則在另一紀律研訊中承認曾向準買家提供或提出提供貸款,並已被紀律委員會處分。
(刊載於「星島地產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