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產代理不得以有別於業主所指示的價格或租金宣傳住宅物業,否則有可能被地產代理監管局紀律處分。
監管局職員在定期巡查中,就一則於報章上刊登的二手住宅物業廣告,要求發出該廣告的地產代理公司提供該物業的地產代理協議(表格3)。監管局檢視相關文件後,發現廣告所述的物業售價有別於協議內述明的放盤價。
廣告顯示的物業售價為2130萬,與協議內指示的2380萬有明顯的差別。雖然協議註有附加條款,指「業主同意可以放盤價20%以內差額發出廣告」,惟條款旁邊沒有業主簽名或書面同意作實。
監管局紀律委員會認為,該地產代理公司以有別於賣方所指示的價格發布廣告,違反了《地產代理常規(一般責任及香港住宅物業)規例》第9(3)條:「持牌地產代理不得就其以持牌地產代理身分代理的住宅物業,安排或准許以有別於有關的客戶所指示的價格或租金或條款宣傳該住宅物業。」
在考慮個案的性質及該公司的違規紀錄後,委員會決定譴責該地產代理公司及罰款28000元。
監管局希望提醒準買家,在參考物業廣告價格時,應多作比較及留意政府公布的物業市場資料;同時,打算放盤的業主,在設立放盤價格範圍時,亦不宜把百分比範圍定得太濶,否則用以宣傳的放盤價跟期望的放售銀碼差額可能很大。
(刊載於「星島地產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