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雙方權益及確立委託關係,消費者委託持牌地產代理處理物業交易時,應與代理簽立訂明的「地產代理協議」。
訂明的「地產代理協議」內設有多項條款供消費者與地產代理自行商議決定,其中包括委託代理的形式(即獨家、單邊或雙邊代理),與及協議的有效期長短。一般來說,消費者應盡量避免訂立有效期過長的「地產代理協議」。
另外,「地產代理協議」是具法律效力的文件,一經簽訂後,任何一方如要在該協議有效期內增減或修改其中的條款,甚或取消該協議,必須先得到簽署雙方的同意。因此,消費者在簽訂「地產代理協議」前,應細心留意所有條款,如委託形式屬獨家代理,應特別注意獨家委託期的期限。
就出售或出租物業而言,不論基於任何原因,如物業賣方/業主以獨家代理形式委託代理,他或其親屬在「地產代理協議」有效期內透過另一家地產代理公司售出或租出有關物業,便有可能要同時向兩家地產代理公司支付佣金。同樣地,如準買家/租客在該協議有效期內經另一家地產代理公司購入/承租原先委託的代理所介紹的單位,亦有可能因此需要向兩家地產代理公司繳付佣金。
最後,除了委託形式的條款外,訂明的「地產代理協議」內亦載有其他條款包括代理的職責、佣金比率等細節。如對該協議存有任何疑問,消費者可要求地產代理解釋有關內容,與代理商議後才簽署作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