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勿輕率簽署臨約

2021-11-18

地產代理在物業交易過程中,除負責安排客戶視察物業及磋商交易條款外,也會協助買賣雙方訂立臨時買賣協議或安排租賃雙方訂立臨時租賃協議(統稱「臨約」)。

根據《地產代理常規(一般責任及香港住宅物業)規例》,如客戶沒有律師代表,持牌地產代理便有責任向客戶解釋臨約每項條文的涵義及促使客戶注意臨約的重要條款及條文的涵義。為了保障自身利益,消費者也應先瞭解清楚臨約中的內容細節,確定接受所有條款才動筆簽署。如交易各方有任何口頭協議,亦應納入臨約內加簽作實,以免日後發生爭拗。

此外,根據地產代理監管局發出的指引,地產代理不可安排客戶簽署有漏空任何重要條款的臨約,當中包括:物業地址、立約各方姓名、物業資料、樓價/租金、付款條款、成交/租約期限及生效日期等。此外,地產代理須確保臨約內提供的所有資料的準確性。而在立約的其中一方已簽署臨約後,地產代理應按指引隨即向客戶提供該臨約的副本。

消費者要留意,臨約是具法律效力的檔,倘若立約的其中一方在另一方已簽署臨約後希望有任何修訂,地產代理須先徵求得另一方的同意,並應就有關修改安排立約各方在有關修改旁加簽作確認。

為免招致不必要的損失,消費者應謹記在落實所有交易細節及在臨約上寫清楚各項條款後才簽署臨約,切勿輕率行事。

刊載於「星島地產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