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就按揭貸款作出保證

2021-12-02

地產代理不得向客戶作出其可成功取得某按揭貸款額或有關按揭條款的保證,他們應建議準買家直接向銀行及財務機構查詢。否則,他們有可能被監管局紀律處分。

一名營業員安排準買家視察一手住宅物業單位,該準買家表示因售價太高而無法負擔。該營業員繼而向她聲稱,倘若她經指定按揭轉介服務公司申請按揭,便可承造相等於樓價八成的按揭貸款。基於該營業員的陳述,準買家便決定購買該物業。

在訂立臨時買賣協議(「臨約」)後,準買家聯絡該按揭轉介服務公司申請按揭。然而,該公司職員卻告訴她,除非她可提供其另一物業申請轉按,否則只能承造相等於樓價五成的按揭貸款。準買家因未能獲得所需的按揭貸款,遂取消交易並向監管局作出投訴。

監管局紀律委員會認為,該營業員在安排買家訂立臨約前,不應作出任何保證買家能成功獲批按揭貸款以購買該物業的陳述。因此,他沒有遵守執業通告(編號13- 04(CR))的指引,因而違反《操守守則》第3.2.1段,即「地產代理和營業員應熟悉並必須在執業時遵守《地產代理條例》、其附屬法例、操守守則,以及由監管局不時發布的所有其他指引」。

考慮到個案的性質及該營業員的違規紀錄,紀律委員會決定向他作出譴責及罰款7000元。

為免因承造按揭的金額不足而導致「撻訂」,消費者在簽署臨約前,不宜只根據地產代理提供的按揭資訊,反而應向相關金融機構查詢清楚,仔細評估自身的還款能力才作出購買的決定。

刊載於「星島地產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