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發布物業廣告時,地產代理公司不得發出任何載有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陳述或詳情的廣告,否則有可能被地產代理監管局紀律處分。
在店鋪巡查期間,地監局要求某地產代理公司就其張貼於櫥窗的一則住宅物業廣告提供訂明文件。根據該公司與業主訂立的地產代理協議(「表格5」),業主只委託該公司放租其物業。然而,該廣告上卻列出「899萬」的字眼,有可能令消費者被誤導以為該物業是出售。
地監局紀律委員會認為,該地產代理公司發出載有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陳述或詳情的廣告,違反了《地產代理常規(一般責任及香港住宅物業)規例》第9(1)條。
考慮到個案的性質及該地產代理公司的違規紀錄,紀律委員會決定譴責該地產代理公司及向其罰款38000元。
地產代理必須緊記,在消費者眼中,失實的物業廣告會予人一個不可靠的形象,對行業的整體聲譽造成負面影響,有失專業。因此,在向公眾發布物業資訊前,地產代理必須盡量小心和盡一切應盡的努力,遵守相關法例及指引,並採取一切合理步驟核實廣告所載資料的準確性,以保障消費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