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產代理必須遵循《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及地產代理監管局所發出的相關指引,在處理物業買賣時,須採取一系列措施以減低物業交易涉及洗錢或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風險,當中包括進行客戶盡職審查,即識別及核實客戶的身份,否則有機會被監管局紀律處分。
監管局職員於巡查期間要求一間地產代理公司提供由其促成的物業交易紀錄及相關文件。在檢視該些文件後,監管局職員發現該地產代理公司於兩宗一手住宅項目的交易中,未有在與賣方法團建立業務關係前,完成核實該賣方法團的身分。
監管局紀律委員會認為,該地產代理公司沒有遵守執業通告(編號18-01(CR))的指引,即「持牌人必須執行客戶盡職審查:(a)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係之前;(b)在為客戶執行涉及相等於合共價值120,000元或以上的款額的任何非經常交易之前,不論該交易是以單一次操作執行,或是以持牌人覺得是有關連的若干次操作執行」
因此,該地產代理公司違反了《操守守則》第3.2.1段,即「地產代理和營業員應熟悉並必須在執業時遵守《地產代理條例》、其附屬法例、本操守守則,以及由監管局不時發布的所有其他指引。」
考慮到個案的性質及該地產代理公司的違規紀錄,紀律委員會決定譴責該地產代理公司及向其罰款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