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產代理公司應確保其所發布的所有物業廣告、不得包含任何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或詳情,並且必須在發布廣告前獲得物業擁有人的委託及書面同意。否則,有可能被地產代理監管局紀律處分。
監管局接獲一宗投訴,涉及一個載於某物業銷售網站上的住宅物業廣告。廣告中包含以下字句:「地區屋苑」、「市場罕有」、「售295萬(港)元」和地產代理公司的名稱及其牌照號碼。在調查期間,監管局要求該地產代理公司提交有關住宅物業的訂明表格及文件,檢視後發現相關的「出售香港住宅物業用的地產代理協議」(表格3)已經屆滿,而且該住宅物業於廣告刊載日期的半年前已經售出。
監管局紀律委員會認為,該廣告會令人認為該地產代理公司已獲得該物業的擁有人的委託代為出售物業,惟事實上並非如此。就此,該地產代理公司發布或允許發布了一則與其業務有關、並載有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或詳情的廣告。因此,該地產代理公司違反了《地產代理常規(一般責任及香港住宅物業)規例》第9(1)條。
考慮到個案的性質及該地產代理公司的違規紀錄,委員會決定予以譴責,並罰款7.3萬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