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產代理發布物業廣告前,必須確保廣告上的物業資料正確,例如放盤價必須與賣方所指示的一致,並核對物業的實用面積資料,不得發出有虛假或具誤導性陳述或詳情的廣告。否則,有可能被地產代理監管局紀律處分。
地監局早前接獲投訴,指網上一則「超低價」的物業廣告懷疑載有不實的資料,要求監管局跟進。監管局展開調查,發現該則物業廣告以「售價388萬(港)元」作招徠,然而該物業賣方所指示的放盤價為港幣510萬,並設定20%為上下限幅度,即港幣408萬至612萬,故此,該廣告所載的售價低於指示放盤價的下限,與賣方指示不符。
另外,地監局又發現,由同一家地產代理公司發布的另一則網上物業廣告內所載的物業實用面積資料與差餉物業估價署或首次轉讓的買賣協議中所載的實用面積資料不符。
地監局紀律委員會認為,該地產代理公司以有別於賣方所指示的價格發布廣告,違反《地產代理常規(一般責任及香港住宅物業)規例》第9(3)條。此外,該公司另一則廣告所載物業的實用面積不是從估價署或首次轉讓的買賣協議中取得,沒有遵守監管局發出的執業通告,因而違反了《操守守則》第3.2.1段。
考慮到個案的性質,以及該地產代理公司的違規紀錄,紀律委員會決定譴責該地產代理公司及罰款合共6.6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