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地產代理協議

4. 我作為住宅物業的業主/準買家/準租客是否必須簽署地產代理協議?
《地產代理條例》訂明,地產代理從業員受客人委託買賣或租賃住宅物業時,必須與客人簽署「地產代理協議」。

監管局鼓勵消費者委託地產代理從業員時,與從業員簽署地產代理協議,清楚列明主要的委託條款,例如協議有效期、委託形式、佣金數額等資料,提高交易的透明度,並保障雙方的利益。

5. 法例是否就代理的委託期有任何規定?可否短於三個月?作為買家的我,假如不滿意代理甲的服務,可否單方面縮短委託期,找另一家地產代理公司購入代理甲原先介紹的單位?
適用於購買香港住宅物業的「地產代理協議」(表格 4)或俗稱「睇樓紙」建議委託期(即地產代埋協議有效期)不超過 3 個月。然而,《地產代理條例》沒有就委託期有任何規定,你可以與地產代理從業員商討合適的委託期。

監管局提醒消費者,委託期是重要的條款,所以不應在委託期屆滿日填上「直至另行通知」等字眼,須清楚以年月日界定委託期的開始與屆滿。

至於可否縮短委託期一事,地產代理協議是具法律效力的文件,如要修改其中的條款(例如委託期),必須得到簽署協議的另一方(即地產代理公司) 的同意。

倘若該地產代理公司並不同意縮短委託期,你應該徵詢律師尋求解決辦法,並不宜在沒有諮詢法律意見的情況下,在委託期屆滿前,經另一家地產代理公司購入原先委託的代理所介紹的單位,因為你可能因此需要向兩家地產代理公司繳付佣金。

6. 我打算出售一物業,較早前委託了一間地產代理公司為獨家代理,但我現在想委託另一間地產代理公司,可否取消原先的獨家代理協議?
地產代理協議是具法律效力的文件,如要修改其中的條款(例如取消原先的獨家代理協議),或取消委託,必須得到簽署協議的另一方(即地產代理公司)的同意。

倘若該地產代理公司並不同意取消獨家代理的委託,你應該徵詢律師尋求解決辦法,並不宜在沒有諮詢法律意見的情況下,在委託期屆滿前,經另一家地產代理公司出售你的單位,因為你可能因此需要向兩家地產代理公司繳付佣金。

7. 假如我經代理甲視察某一住宅單位,並就此簽署地產代理協議(俗稱「睇樓紙」),但最後直接向該單位的業主購入物業,我是否需要繳付佣金予代理甲?
適用於購買香港住宅物業的「地產代理協議」(表格 4)或俗稱「睇樓紙」內的附表 3 的第 5 項訂明,如「買方或買方的配偶、任何代名人、未經披露身分的主事人或代理人在有效期內(不論是否透過代理),與任何一項或多於一項物業的賣方訂立具約束力的買賣協議,則買方須就代理就有關物業而提供的服務向代理支付佣金。」

換言之,即使你直接向業主購入單位,只要有關交易是在協議的有效期內進行,你亦有法律上的責任,向你委託的地產代理繳付佣金。

8. 如果我委託了某一地產代理公司為獨家代理推銷本人的住宅物業,但最後我將物業直接售予鄰居,我是否需要繳付佣金給該地產代理公司?
根據出售香港住宅物業用的「地產代理協議」(表格 3)或俗稱「放盤紙」 的附表 4,賣方如委託了一家地產代理公司為獨家代理,但在委託期內經另一家地產代理公司出售了有關物業,他的獨家代理有權向賣方追討佣金。然而,如果你直接將物業售予他人,而非經你的獨家代理或其他地產代理公司,你並不需要為此繳付佣金予你的獨家代理。
9. 我打算經地產代理購入某一個住宅單位,在與業主簽訂臨時買賣合約前,有甚麼文件或資料是他必須向我提供的?
與業主簽訂臨時買賣合約前,你委託的地產代理從業員應該已向你提供「物業資料表格」(即《地產代理條例》內訂明的表格 1)及最新的土地查冊副本,除非你明確表示放棄收取此表格及資料。

「物業資料表格」列明的資料包括物業的業權、有否有效的產權負擔、物業,的樓面面積、落成年份、用途限制等。

監管局建議消費者,簽署任何文件後,向從業員索取文件的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