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有別於賣方指示的價格宣傳物業

2022-04-07

地產代理應注意,物業廣告中顯示的放盤價必須與賣方所指示的一致。否則,他們有機會被地產代理監管局紀律處分。

一名業主的代表委託數家地產代理公司放售一個屬於其已去世親屬的住宅物業。其後,其中一家地產代理公司向他查詢是否更改了該物業的放盤價。該名業主代表此時才發現他委託的另一家地產代理公司,在其店舖櫥窗刊登一則廣告,指該物業的放盤價比他所指示的放盤價下調了很多。業主代表深感不滿,遂向監管局作出投訴。

監管局紀律委員會認為,該地產代理公司以有別於賣方指示的價格宣傳該物業,因而違反了《地產代理常規(一般責任及香港住宅物業)規例》第9(3)條。

此外,監管局於調查期間發現該地產代理公司在接受客戶的委託處理該物業的出售事宜前,只依賴客戶的口頭表述而未有核實其賣方的身份,因而違反了《操守守則》第3.7.2段,即「地產代理和營業員應避免做出可能令地產代理行業信譽及/或名聲受損的行為。」紀律委員會決定譴責該地產代理公司,並向其罰款共45000元。

刊載於「星島地產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