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劏房租賃的指引

2022-09-01

政府已推出《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IVA部下對分間單位(俗稱「劏房」)的新租務管制制度,並於2022年1月22日起生效。

由於地產代理有可能處理受該條例第IVA部所規管的分間單位租賃(以下簡稱「規管租賃」),地產代理監管局因應該條例第IVA部的規定發出相關的執業通告,以制定指引讓持牌人遵從,並與該條例第IVA部同日生效。

地產代理在處理分間單位的「規管租賃」時,必須向準租客披露其在交易中的行事身份,即披露其所屬的地產代理公司是只代表業主行事;或只代表租客行事;或同時代表業主及租客雙方行事。

此外,地產代理在安排立約方訂立租賃協議前,必須向客戶解釋有關租住權保障和租金規管及每項「規管租賃」隱含的強制性條款的規定,同時也須向其客戶提供每項「規管租賃」隱含的強制性條款摘要之副本。

儘管該條例第IVA部規定「租賃」是指以口頭或書面達成的租賃,地產代理應建議客戶以書面達成租賃協議,以便清楚反映協議內容。除非業主客戶以書面方式表示他將直接處理有關事宜,為便利業主客戶遵守相關法定要求,代表業主一方行事的地產代理應,於簽訂租賃協議後,安排將租賃協議加蓋印花,及在「規管租賃」的租期開始後60日內,安排向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提交租賃通知書(表格AR2),通知他有關租賃的詳情。

刊載於「星島地產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