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產代理在參與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時,不論基於任何理由,均不得向準買家提供或提出提供貸款。倘若地產代理公司未能作出有效措施,以確保其僱員遵守以上規定,亦有機會同樣被地產代理監管局(「監管局」)紀律處分。
業主在放售二手住宅物業時,會與地產代理簽立法例訂明的地產代理協議,而根據規定,地產代理不得以有別於客戶指示的放盤價刊登住宅物業廣告。不過,有時候地產代理會建議業主在放盤價一欄寫上意向價格範圍,以便與準買家議價,提高售出物業的機會。
網絡普及化,加上疫情持續,不少地產代理為了吸引客戶,紛紛為樓盤拍攝影片並上載到網上,以方便消費者足不出戶就能獲得樓盤資訊。然而,某些影片或未能完全反映單位的全貌,因此,地產代理監管局(「監管局」)建議消費者在作出任何決定前,應親身到相關樓盤視察,再決定是否合適。
去年7月,地產代理監管局聘請獨立機構進行公眾調查,以比較公眾於十年間對地產代理的印象有何轉變。該次調查共訪問了1000名成年香港居民,包括曾使用過或未使用過地產代理服務的人士。
根據《地產代理條例》,持牌地產代理受客戶委託買賣或租賃住宅物業時,必須與客戶簽署訂明的「地產代理協議」。這份地產代理協議是具法律效力的文件,消費者在簽立該協議時,必須留意當中細節,包括該協議的有效期、代理的職責、委託形式和佣金等。如對該協議存有任何疑問,可要求地產代理解釋有關內容,並與代理商議後才簽署作實。
地產代理從業員在處理分權共有的物業時,不可在未取得所有註冊業主的同意前,便安排訂立臨時租約;或在未取得立約方的妥善授權便進行相關物業的交易,否則有機會被地產代理監管局紀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