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分间单位
租赁分间单位
地产代理处理受《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第IVA部(香港法例第7章)所规管的分间单位(俗称「劏房」)的住宅租赁时,须告知客户该法例对租客的额外保障(简述):
- 租期:首期租赁两年及次期租赁两年,租客有权享有次期租赁,即享有总共为期 4 年的租住权,次期租金按法例调整,最高上调10%;
- 法例指明的公用设施及服务收费(例如:水、电):租客只须缴付经分摊的款额;
- 租金、租金按金、公用设施及服务分摊的费用,及因租客违反租赁引致的损害赔偿外,若业主收取其他费用均属违法;
- 地产代理须给予客户法例下隐含强制性条款摘要(即地监局执业通告(编号22-01(CR))附件)
《简朴房条例》(香港法例第658章)已于2026年3月1日生效,除当中有关违法出租分间单位罪行的条文则将于2027年3月1日起生效。地监局亦已向地产代理发出执业通告(编号26-01(CR))。有关《简朴房条例》的内容,请到简朴房规管制度的网页了解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