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分間單位

租賃分間單位  

地產代理處理受《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IVA部(香港法例第7章)所規管的分間單位(俗稱「劏房」)的住宅租賃時,須告知客戶該法例對租客的額外保障(簡述):

  • 租期:首期租賃兩年及次期租賃兩年,租客有權享有次期租賃,即享有總共為期 4 年的租住權,次期租金按法例調整,最高上調10%;
  • 法例指明的公用設施及服務收費(例如:水、電):租客只須繳付經分攤的款額;
  • 租金、租金按金、公用設施及服務分攤的費用,及因租客違反租賃引致的損害賠償外,若業主收取其他費用均屬違法;
  • 地產代理須給予客戶法例下隱含強制性條款摘要(即地監局執業通告(編號22-01(CR))附件)

《簡樸房條例》(香港法例第658章)已於2026年3月1日生效,除當中有關違法出租分間單位罪行的條文則將於2027年3月1日起生效。地監局亦已向地產代理發出執業通告(編號26-01(CR))。有關《簡樸房條例》的內容,請到簡樸房規管制度的網頁了解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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