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步:签订「地产代理协议」

签订「地产代理协议」的注意事项 签订「地产代理协议」的注意事项

根据法例要求3,持牌地产代理接受客户委托出租住宅物业时,必须与其客户订立及解释订明的「地产代理协议」(表格5,俗称「放盘纸」),订明主要的委托条款:

  1. 在接受出租有关的住宅物业的指示后7个工作日内;
  2. 就该物业的出租而作出广告宣传之前;或
  3. 就该物业签署租约之前(三者之中以最早者为准),例如协议有效期、委托形式、佣金数额等资料,以提高交易的透明度,并保障双方的权益。

「地产代理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签署后,应遵守「地产代理协议」上的条文,且地产代理必须立即给予业主一份经签署的「地产代理协议」的正本或副本。订立「地产代理协议」后客户如修改其中的条款或取消委托,必须得到签署协议的另一方(即地产代理公司)的同意及签署作实。

委托形式 委托形式

业主可与代理商议委托的形式是「单边代理」、「双边代理」或「有可能双边代理」;若是双边代理或有可能双边代理,代理向双方收取的佣金数额或比率等。

单边代理:只为业主行事

好处:

  • 专注性强:单方代表,减少利益冲突。
  • 建立信任:仅考虑委托人要求和利益,建立互信和合作关系。

双边代理:为业主及租客双方行事

好处:

  • 促进交易:代表双方,快速协调双方的需求和条件,加速交易进程。
  • 减少沟通障碍:了解双方意图,有助解决沟通问题和避免误解。
佣金 佣金

佣金的金额或比率是由客户与地产代理自行商议决定4

消费者应按照其与代理的协定及订明「地产代理协议」指明的条款向代理支付佣金,即:在物业买卖的情况下,于签署买卖协议或交易完成时支付;或在物业租赁的情况下,于签署租约或具约束力的租约指明的租期开始时支付。若交易告吹,而并非因客户犯错而令物业交易未能完成/具约束力的租约未能如期起租,则客户没有责任向代理支付任何佣金。但如买卖双方(或租赁双方)并非基于有关物业的买卖协议/租约的条文而共同取消该具约束力的买卖协议/租约,则仍须向代理支付佣金。

持牌地产代理须就其所收取的任何款项(包括客户向其支付的佣金)立即向客户发出书面收据;及在发出收据后,将该收据的副本保留最少3年。

tips

经地产代理觅得租客之后,地产代理一般会安排签订临时租约及/或正式租约。按此了解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