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步:出租后的事项

地产代理的责任 地产代理的责任

当地产代理就有关物业与客户达成租赁协议后,其他向客户提供的服务如处理单位内设备的维修、代业主收租、在租约完结时代业主收楼,或其他租务管理事宜,一般而言并不属于「地产代理工作」的范畴。若业主或租客希望地产代理提供这类服务,则应和代理协商,或与代理另行订立相关的协议。

业主的责任 业主的责任

业主应按租约条款支付差餉、地租、管理费和涉及物业或物业所在大厦结构性保养或维修或类似的非经常性开支等,并确保在租赁期内让租客安宁地持有及享用物业。

终止住宅租约 终止住宅租约

除分间单位(香港俗称「劏房」)外,根据《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第IV部适用的住宅租约可以根据租约条款或经双方同意而终止。如无此方面的协议,一般而言,则固定期租赁将在租期届满后终止;而定期租赁(例如月租)则可藉发出通知期与租期相若的迁出通知书予以终止。

如所租赁的物业属分间单位(香港俗称「劏房」),请按此了解更多有关租赁「分间单位」额外的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