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步:签订租约

土地查册{9} 土地查册9

根据《地产代理常规(一般责任及香港住宅物业)规例》第13(4)条,获委托为业主行事的地产代理,必须紧接在订立租约之前,就该物业安排在土地注册处进行土地查册,及向准租客提供该物业的土地查册结果文本。地产代理并应向准租客解释查册结果内的资料,例如现时业主和物业是否注有拆卸或修正令等。

留意是否分租 留意是否分租

租客要特别留意物业是由业主所出租,抑或是由二房东分租。就分租的情况而言,在签署分租租约前,二房东和三房客须先取得原业主同意,并确保业主与二房东之间的租约,有否设有分租限制,如原租约注明不可分租,须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才可分租单位。

此外,分租租约条款一般受制于原租约条款,同时分租租期也不可超过原有租期。

地产代理须在「出租资料表格」(表格2) 中填写原有租约的详情,例如租约立约人,租约有效期及任何分租客必须知道的资料,并向客户提供该表格。

假如业主/二房东要求大额预缴租金,三房客应提高警觉,仔细考虑后才决定是否承租。

临时租约/正式租约{10} 临时租约/正式租约10

业主与租客商议好租赁条件之后,一般情况下会先订立临时租约,待租客支付业主按金后,再订立正式租约。正式租约可由双方代表律师、受委托的地产代理或双方自行处理及安排。若正式租约由地产代理拟备,则受委托的地产代理有责任向客户解释清楚租约内的条款及内容。

租约内容 租约内容

法例没有订明标准租约,租约内容一般是由立约双方(业主与租客)所商议而定,一旦双方签署后,便具有法律效力。业主和租客均应细心厘定租约内的各项条款,口头协议亦应纳入合约内,以免日后发生争拗。

  1. 双方资料
    租约必须列出立约双方的正确个人资料,以确定身分及方便联络。所需的资料包括姓名或公司名称、身分证号码或商业登记号码、通讯地址及联络电话等。

  2. 单位资料
    租约应尽量详列出租单位的资料,包括详细地址,并应以土地注册处的资料为准;如属分租单位,应说明所分租部分;如连车位出租,应说明车位的编配号数和位置;如连天台或花园,则列明包括的范图;如有会所设施,则说明租客是否有权使用和使用的条件;另如有单位图则,宜附加于租约上。

  3. 租住期限
    租约应清楚订明有关租住期限的条款,包括租期长短,起租及租约届满日期。一般的租约租期是两年,但须留意有否提前中断租期条款,列明一方只须给予另一方若干时间的书面通知或代通知金(一般为一或两个月),便可提早终止租约,而发出该通知时,租客最少要住满若干个月(一般为12至14个月,视乎双方协议的通知时间,即俗称的「死约」期)。

    另外,如租约期满后,租客有优先权续约,租约内亦应列明。同时,亦应订明租客须于什么期间内行使该优先权、可续约的年期,以及续约后的租金金额或如何调整等。

  4. 租金
    租约应清楚订明租客每月、每季或每年须缴付的租金;租金是否包括差饷、地租/地税、管理费、及/或车位租金等;免租期(如有)的期限及该期限内的开支(如管理费、差饷、水、电和煤气)由谁负责;缴付租金的时间(如每月的某日前,一般要交上期)及缴租方法(如现金或银行入帐等)。业主在收取租金后,须发租单给租客,否则即属违法。倘若租客未能在订明缴付租金的时间内缴交租金,业主有权终止有关租赁,向法院/土地审裁处申请收回单位及追讨欠租。

  5. 分间单位
    如所租赁的物业属分间单位(香港俗称「劏房」),请按此了解更多有关租赁分间单位的注意事项。

  6. 单位的物件清单
    在订立租约之前,地产代理须确定有关的住宅物业所连同出租的东西,并为此拟备一份与租约连同的书面清单。如单位附有家俬电器等,须以清单列明该等装置,双方亦应协议及在租约内订明由哪一方负责保养和维修。为免日后争议,双方可将连同物业出租的家俬电器拍照备档。
tips

租客切勿签署重要条款有漏空的租约11,并应须细心阅读租约内容,以免日后发生争拗。 按此了解更多签立租约后的注意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