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步:订立租约

了解租客背景 了解租客背景

业主在签订租约前,可先了解有关租客的背景,如租客的工作或入息证明、其租屋用途、居住人数等资讯。

临时租约/正式租约 临时租约/正式租约

业主与租客商议好租赁条件后,一般情况下会先订立临时租约,待租客向业主支付按金后,再订立正式租约。正式租约可由双方律师、受委托的地产代理或双方自行处理及安排。若正式租约由地产代理拟备,则受委托的地产代理有责任向客户解释清楚租约内的条款及内容。

租约内容 租约内容

法例没有订明标准租约,租约内容一般是由立约双方(业主与租客)所商议而定,一旦双方签署后便具有法律效力。业主应细心厘定租约内的各项条款,口头协议亦应纳入合约内,以免日后发生争拗。条款应包括:

  • 双方资料
    租约必须列出立约双方的正确个人资料,以确定身分及方便联络。所需的资料包括姓名或公司名称、身分证号码或商业登记号码、通讯地址及联络电话等。
  • 单位资料
    租约应尽量详列出租单位的资料,包括详细地址,并应以土地注册处的资料为准;如属分租单位,应说明所分租部分;如连车位出租,应说明车位的编配号数和位置;如连天台或花园,则列明包括的范图;如有会所设施,则说明租客是否有权使用和使用的条件;另如有单位图则,宜附加于租约上。
  • 租住期限
    租约应清楚订明有关租住期限的条款,包括租期长短,起租及租约届满日期。一般的租约租期是两年,但须留意有否提前中断租期条款,列明一方只须给予另一方若干时间的书面通知或代通知金(一般为一或两个月),便可提早终止租约,而发出该通知时,租客最少要住满若干个月(一般为12至14个月,视乎双方协议的通知时间,即俗称的「死约」期)。

    另外,如租约期满后,租客有优先权续约,租约内亦应列明。同时,亦应订明租客须于甚么期间内行使该优先权、可续约的年期,以及续约后的租金金额或如何调整等。
  • 租金
    租约应清楚订明租客每月、每季或每年须缴付的租金;租金是否包括差饷、地租/地税、管理费、及/或车位租金等;免租期(如有)的期限及该期限内的开支(如管理费、差饷、水、电和煤气)由谁负责;缴付租金的时间(如每月的某日前,一般要交上期)及缴租方法(如现金或银行入账等)。业主在收取租金后,须发租单给租客,否则即属违法。倘若租客未能在订明缴付租金的时间内缴交租金,业主有权终止有关租赁,向法院/土地审裁处申请收回单位及追讨欠租。
  • 物件清单
    出租前拍摄单位情况及订立租约前要求代理拟备一份单位物件的书面清单。业主可在出租单位前先拍摄单位的照片,以供地产代理宣传或准租客参考。而地产代理在订立租约前,亦须确定有关住宅物业所连同出租的东西,并为此拟备一份与租约连同的书面清单。如单位附有家俬电器等,须以清单列明该等装置,双方亦应协议及在租约内订明由哪一方负责保养和维修。为免日后争议,双方可将连同物业出租的家俬电器拍照备档。
文件副本 文件副本

租约一般一式两份,签妥及缴付印花税后,业主及租客各存其一,并应向代理索取所有与其签订的文件副本。

tips

签订租约后,业主需履行其责任,按此了解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