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步:入住后注意事项
当地产代理就有关物业与客户达成租赁协议后,其他向客户提供的服务如处理单位内设备的维修、代业主收租、在租约完结时代业主收楼,或其他租务管理事宜,一般而言并不属于「地产代理工作」的范畴,亦不受地监局所监管。故若业主或租客希望地产代理提供这类服务,则应和代理协商,或与代理另行订立相关的协议。
倘若租约内订明业主不容许租客将出租单位之全部或任何部份分租,而租客又擅自分租的话,业主可向法院/土地审裁处申请颁发命令收回出租单位。在此情况下,二房东和三房客均可能因此丧失租住权。
除分间单位(香港俗称「劏房」)外,根据《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第IV部适用的住宅租约可以根据租约条款或经双方同意而终止。如无此方面的协议,一般而言,则固定期租赁将在租期届满后终止;而定期租赁(例如月租)则可借发出通知期与租期相若的迁出通知书予以终止。
如所租赁的物业属分间单位(香港俗称「劏房」),请按此了解更多有关租赁「分间单位」额外的注意事项。
租客应准时缴付租金,切勿毁坏物业的任何部分,确保物业只作居住用途,并遵守大厦公契。而业主则应按租约条款支付差饷、地租、管理费、涉及物业或物业所在大厦结构性保养或维修或类似的非经常性开支等,并确保在租赁期内让租客安宁地持有及享用物业。
租客日后如有任何与租约有关的疑问,可向负责执行《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的差饷物业估价署查询,请按此取得联络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