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步:签订「地产代理协议」
签署「地产代理协议」的注意事项
依法例要求1,当持牌地产代理接受客户委托出售住宅物业时,必须与其客户订立订明「地产代理协议」(表格3,俗称「放盘纸」),订明主要的委托条款,例如协议有效期、委托形式、佣金等资料,以提高交易的透明度,并保障双方的权益。「地产代理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签署后,应遵守「地产代理协议」上的条文,且地产代理必须立即给予客户一份已签署的「地产代理协议」的正本或副本。
透过签订这份协议,彼此可掌握对方的资料,对自身的保障较大。同时,倘若在委托过程中,市民怀疑或发现地产代理的操守有问题,可向地监局查询或投诉。如要得知所委托的地产代理是否持有有效的牌照,可按此了解如何识别持牌地产代理。
你可以就同一单位委托超过一间地产代理放盘,但要留意,你有否委托任何一间为独家代理,因为,若你委托一间地产代理为独家代理,然后在有关的「地产代理协议」的有效期内透过另一地产代理成功卖出单位,你便同时须向获独家委托的代理和该成功卖出单位的代理支付佣金。
另外,地产代理会为卖家客户的物业填写「物业资料表格」(表格1),内容包括现时的业权拥有人、面积、产权负担(例如按揭及建筑命令)、落成年份、用途限制等资料;卖家亦应协助地产代理填写表格1的「卖方的陈述」,内容包括卖方曾否就该物业进行结构上的增建或改建,以及政府、管理处或业主立案法团会否就该物业或该物业所属建筑物的任何部份规定或拟进行的修葺或改善工程及其费用等资料。
至于持牌代理发出的物业广告,必须包括下列资料2,3:
- 持牌地产代理公司的营业名称、
- 牌照(或营业详情说明书)号码、
- 为该放盘物业而编配的「物业编号」;及
- 发出或更新有关广告的「广告日期」。
有关签立「地产代理协议」的电视宣传短片,请观看:https://youtu.be/y6vX8QsDveY
卖家可与代理商议委托的形式是「单边代理」、「双边代理」或「有可能双边代理」。
单边代理:只为卖家行事
好处:
- 专注性强:单方代表,减少利益冲突。
- 建立信任:仅考虑委托人要求和利益,建立互信和合作关系。
双边代理:同时为卖家及买家行事
好处:
- 促进交易:代表双方,快速协调双方的需求和条件,加速交易进程。
- 减少沟通障碍:了解双方意图,有助解决沟通问题和避免误解。
佣金的金额或比率是由客户与地产代理自行商议决定4。
消费者应按照其与代理的协定及订明「地产代理协议」指明的条款向代理支付佣金,即:在物业买卖的情况下,于签署买卖协议或交易完成时支付;或在物业租赁的情况下,于签署租契或具约束力的租契指明的租赁期开始时支付。若交易告吹,而并非因客户犯错而令物业交易未能完成/具约束力的租契未能如期起租,则客户没有责任向代理支付任何佣金。但如买卖双方(或租赁双方)并非基于有关物业的买卖协议/租契的条文而共同取消该具约束力的买卖协议/租契,则仍须向代理支付佣金。
地监局提提你:持牌地产代理须就客户所支付的任何佣金立即向客户发出书面收据;及在发出收据后,将该收据的副本保留最少3年。
1 请参阅《地产代理常规(一般责任及香港住宅物业)规例》第 6 条。
2 请参阅执业通告(编号18-02(CR))。
3 请参阅《地产代理(发牌)规例》第14(1)条。
4 请参阅执业通告(编号24-01(CR))及(编号16-01(C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