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步:业主的责任
一般而言,业主会要求租客缴交相等于一至三个月不等租金数额的按金或上期,作为保证金。除非先得到业主同意,按金不能用作抵销租金。租约完结后,业主有权从按金中扣除租客欠付的租金及费用。
消费者应按照其与代理的协定及订明「地产代理协议」指明的条款向代理支付佣金,即:在物业买卖的情况下,于签署买卖协议或交易完成时支付;或在物业租赁的情况下,于签署租契或具约束力的租契指明的租赁期开始时支付。若交易告吹,而并非因客户犯错而令物业交易未能完成/具约束力的租契未能如期起租,则客户没有责任向代理支付任何佣金。但如买卖双方(或租赁双方)并非基于有关物业的买卖协议/租契的条文而共同取消该具约束力的买卖协议/租契,则仍须向代理支付佣金。
租约期超过三年的租赁,必须根据《物业转易及财产条例》以契据形式订立,签订手续要符合契据的程序。同时,根据《土地注册条例》,租契须于土地注册处注册,注册后租客的权利即受到保障,即使业主出售物业,租客仍可强制新业主执行原有租契。租约内如租客有优先续租权,亦应于土地注册处注册,以获得保障。
根据《印花税条例》,所有住宅物业的书面租约或租契须缴付印花税。印花税的金额视乎现行的印花税率、租期长短及租金而定。一般而言,印花税总额会由业主和租客平均分担。
如租约或租契所涉及的物业是住宅物业,即物业被租客主要用作居住用途,则业主须向差饷物业估价署送交新租出或重订协议书(表格CR109)。
业主或房东须按有关课税年度内的实际租金收入课税。
物业租出后,还有一些事项业主需要留意,请按此了解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