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步:签订「地产代理协议」
签订「地产代理协议」的注意事项
根据法例要求3,持牌地产代理受客户委托租赁住宅物业时,必须在安排租客视察有关的住宅物业之前;或就该物业签署租约之前(两者之中以较早者为准),与其客户订立及解释法例订明的「地产代理协议」(表格6,俗称「睇楼纸」),订明主要的委托条款,例如协议有效期、委托形式、佣金数额等资料,以提高交易的透明度,并保障双方的权益。「地产代理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签署后,应遵守「地产代理协议」上的条文,且地产代理必须立即给予租客一份经签署的「地产代理协议」的正本或副本。
有关签立「地产代理协议」的电视宣传短片,详情请观看地监局的YouTube频道。
消费者可与代理商议委托的形式是「单边代理」或「双边代理」。
单边代理:只为租客行事
好处:
- 专注性强:单方代表,减少利益冲突。
- 建立信任:仅考虑委托人要求和利益,建立互信和合作关系。
双边代理:同时为租客及业主行事
好处:
- 促进交易:代表双方,快速协调双方的需求和条件,加速交易进程。
- 减少沟通障碍:了解双方意图,有助解决沟通问题和避免误解。
佣金的金额或比率是由客户与地产代理自行商议决定4。
消费者应按照其与代理的协定及订明「地产代理协议」指明的条款向代理支付佣金,即:在物业买卖的情况下,于签署买卖协议或交易完成时支付;或在物业租赁的情况下,于签署租契或具约束力的租契指明的租赁期开始时支付。若交易告吹,而并非因客户犯错而令物业交易未能完成/具约束力的租契未能如期起租,则客户没有责任向代理支付任何佣金。但如买卖双方(或租赁双方)并非基于有关物业的买卖协议/租契的条文而共同取消该具约束力的买卖协议/租契,则仍须向代理支付佣金。
地监局提提你:根据订明的「地产代理协议」5 ,倘若准租客或其配偶、任何代名人、未经披露身分的主事人或代理人在「地产代理协议」有效期内,另行与有关物业的业主订立具约束力的租约(不论是透过其他代理或直接与业主达成协议),则准租客都需向代理支付佣金。
一般而言,持牌地产代理在与客户签订「地产代理协议」后,会安排准租客视察有关住宅物业,按此了解更多实地视察物业的注意事项。
3 请参阅《地产代理常规(一般责任及香港住宅物业)规例》第6条。
4 请参阅执业通告(编号24-01(CR))。
5 请参阅「承租香港住宅物业用的地产代理协议」(表格6)内的附表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