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步:簽訂「地產代理協議」

簽訂「地產代理協議」的注意事項

根據法例要求3,持牌地產代理受客戶委託租賃住宅物業時,必須在安排租客視察有關的住宅物業之前;或就該物業簽署租約之前(兩者之中以較早者為準),與其客戶訂立及解釋法例訂明的「地產代理協議」(表格6,俗稱「睇樓紙」),訂明主要的委託條款,例如協議有效期、委託形式、佣金數額等資料,以提高交易的透明度,並保障雙方的權益。「地產代理協議」具有法律效力,雙方簽署後,應遵守「地產代理協議」上的條文,且地產代理必須立即給予租客一份經簽署的「地產代理協議」的正本或副本。

有關簽立「地產代理協議」的電視宣傳短片,詳情請觀看地監局的YouTube頻道

委託形式 委託形式

消費者可與代理商議委託的形式是「單邊代理」或「雙邊代理」。

單邊代理:只為租客行事

好處:

  • 專注性強:單方代表,減少利益衝突。
  • 建立信任:僅考慮委託人要求和利益,建立互信和合作關係。

雙邊代理:同時為租客及業主行事

好處:

  • 促進交易:代表雙方,快速協調雙方的需求和條件,加速交易進程。
  • 減少溝通障礙:了解雙方意圖,有助解決溝通問題和避免誤解。
佣金收費 佣金收費

佣金的金額或比率是由客戶與地產代理自行商議決定4

消費者應按照其與代理的協定及訂明「地產代理協議」指明的條款向代理支付佣金,即:在物業買賣的情況下,於簽署買賣協議或交易完成時支付;或在物業租賃的情況下,於簽署租契或具約束力的租契指明的租賃期開始時支付。若交易告吹,而並非因客戶犯錯而令物業交易未能完成/具約束力的租契未能如期起租,則客戶沒有責任向代理支付任何佣金。但如買賣雙方(或租賃雙方)並非基於有關物業的買賣協議/租契的條文而共同取消該具約束力的買賣協議/租契,則仍須向代理支付佣金。

地監局提提你:根據訂明的「地產代理協議」,倘若準租客或其配偶、任何代名人、未經披露身分的主事人或代理人在「地產代理協議」有效期內,另行與有關物業的業主訂立具約束力的租約(不論是透過其他代理或直接與業主達成協議),則準租客都需向代理支付佣金。

tips

一般而言,持牌地產代理在與客戶簽訂「地產代理協議」後,會安排準租客視察有關住宅物業,按此了解更多實地視察物業的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