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步:簽訂租約

土地查冊{9} 土地查冊9

根據《地產代理常規(一般責任及香港住宅物業)規例》第13(4)條,獲委託為業主行事的地產代理,必須緊接在訂立租約之前,就該物業安排在土地註冊處進行土地查冊,及向準租客提供該物業的土地查冊結果文本。地產代理並應向準租客解釋查冊結果內的資料,例如現時業主和物業是否註有拆卸或修正令等。

留意是否分租 留意是否分租

租客要特別留意物業是由業主所出租,抑或是由二房東分租。就分租的情況而言,在簽署分租租約前,二房東和三房客須先取得原業主同意,並確保業主與二房東之間的租約,有否設有分租限制,如原租約註明不可分租,須取得業主的書面同意才可分租單位。

此外,分租租約條款一般受制於原租約條款,同時分租租期也不可超過原有租期。

地產代理須在「出租資料表格」(表格2) 中填寫原有租約的詳情,例如租約立約人,租約有效期及任何分租客必須知道的資料,並向客戶提供該表格。

假如業主/二房東要求大額預繳租金,三房客應提高警覺,仔細考慮後才決定是否承租。

臨時租約/正式租約{10} 臨時租約/正式租約10

業主與租客商議好租賃條件之後,一般情況下會先訂立臨時租約,待租客支付業主按金後,再訂立正式租約。正式租約可由雙方代表律師、受委託的地產代理或雙方自行處理及安排。若正式租約由地產代理擬備,則受委託的地產代理有責任向客戶解釋清楚租約內的條款及內容。

租約内容 租約内容

法例沒有訂明標準租約,租約内容一般是由立約雙方(業主與租客)所商議而定,一旦雙方簽署後,便具有法律效力。業主和租客均應細心釐定租約内的各項條款,口頭協議亦應納入合約内,以免日後發生爭拗。

  1. 雙方資料
    租約必須列出立約雙方的正確個人資料,以確定身分及方便聯絡。所需的資料包括姓名或公司名稱、身分證號碼或商業登記號碼、通訊地址及聯絡電話等。

  2. 單位資料
    租約應盡量詳列出租單位的資料,包括詳細地址,並應以土地註冊處的資料為準;如屬分租單位,應說明所分租部分;如連車位出租,應說明車位的編配號數和位置;如連天台或花園,則列明包括的範圖;如有會所設施,則說明租客是否有權使用和使用的條件;另如有單位圖則,宜附加於租約上。

  3. 租住期限
    租約應清楚訂明有關租住期限的條款,包括租期長短,起租及租約屆滿日期。一般的租約租期是兩年,但須留意有否提前中斷租期條款,列明一方只須給予另一方若干時間的書面通知或代通知金(一般為一或兩個月),便可提早終止租約,而發出該通知時,租客最少要住滿若干個月(一般為12至14個月,視乎雙方協議的通知時間,即俗稱的「死約」期)。

    另外,如租約期滿後,租客有優先權續約,租約內亦應列明。同時,亦應訂明租客須於甚麼期間內行使該優先權、可續約的年期,以及續約後的租金金額或如何調整等。

  4. 租金
    租約應清楚訂明租客每月、每季或每年須繳付的租金;租金是否包括差餉、地租/地稅、管理費、及/或車位租金等;免租期(如有)的期限及該期限內的開支(如管理費、差餉、水、電和煤氣)由誰負責;繳付租金的時間(如每月的某日前,一般要交上期)及繳租方法(如現金或銀行入帳等)。業主在收取租金後,須發租單給租客,否則即屬違法。倘若租客未能在訂明繳付租金的時間內繳交租金,業主有權終止有關租賃,向法院/土地審裁處申請收回單位及追討欠租。

  5. 分間單位
    如所租賃的物業屬分間單位(香港俗稱「劏房」),請按此了解更多有關租賃分間單位的注意事項。

  6. 單位的物件清單
    在訂立租約之前,地產代理須確定有關的住宅物業所連同出租的東西,並為此擬備一份與租約連同的書面清單。如單位附有傢俬電器等,須以清單列明該等裝置,雙方亦應協議及在租約內訂明由哪一方負責保養和維修。為免日後爭議,雙方可將連同物業出租的傢俬電器拍照備檔。
tips

租客切勿簽署重要條款有漏空的租約11,並應須細心閱讀租約内容,以免日後發生爭拗。按此了解更多簽立租約後的注意要點。